怪物:第誹謗
有趣的是,當我讀古蘭經節奏和其他一些媒體的文章,基本上宣布,誹謗是時間刪除。 即使副主席最高司法事務,阿卜杜勒卡迪爾Mappong率第310條的法律圖書刑法(刑法)有關誹謗實際上已正確刪除,因為不再使用有關今日( www.depkominfo.go.id ,6 / 6 / 2009號)。
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文章誹謗作為出發罪行,在13世紀(封建社會),以保持榮譽的貴族,那麼現在這一章,以維護名譽某些人誰感到兌現自己的好名字,不幸的定義,誹謗,尚未明確標準和限制,解釋誹謗按照秩序,需要和要求的記者誰覺得自己的好名字被弄髒,不好!
然後通過一些圈子考慮誹謗的文章,是一個橡膠的文章,如果我說,橡膠條和第“愚蠢”,因為任何人試圖利用既作為一個人誰自稱是“受害者”以及elements誹謗,當地警察,看來在使用這種橡膠愚蠢的文章中紙張和even儘管在實踐中,它們是非常聰明和智慧,但文章的“怪物”是的是什麼使他們似乎毫無希望。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刪除誹謗的文章,這將使這是一個非常自由的國家像美國這樣? 而且將導致越來越多的誹謗在這個國家? 也沒有,似乎有更多的國家在世界上已廢除的文章誹謗,前國家的“殖民地”東帝汶,我們只是不使用誹謗 article在其法律以及非洲貧窮國家,如加納,烏克蘭和斯里蘭卡。 我們的國家是不是不喜歡美國人,以及貧窮國家,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民主國家應尊重其公民的自由。
在中間的喧囂和熱鬧的民主進程在印度尼西亞,它已經變成一個國家的第三大民主在世界上仍只有保存或滑倒“怪物”在其法律中準備沉默一些誹謗信息被認為是好的,特別是當它以書面形式或意見從公眾的嚴厲批評。 已經有幾個人誰成為受害者的誹謗的文章,是一個被熱烈討論的是案件普里塔Mulyasari剛剛發洩通過電子郵件對他的經驗在一所醫院,然後獎勵與刑事處罰的威脅。
有些事情是滑稽可笑的我也,為什麼我們的刑法典借今天仍採用荷蘭東印度時代遺物這些文章中誹謗,淫穢等管理。 當然誹謗文章中插入的法例時,他們明白了殖民者,不幸的文章之後,通過了印尼獨立,甚至誹謗的文章更是活著,作為一種工具當局,雇主和個人的沉默輿論或意見個人在時代的改革,他說這一點。
有時,當考慮誹謗這篇文章,我不太清楚,如果印尼是一個民主國家,民主如何當一個響亮的聲小,直接處以監禁,這是熱烈 Mulyasari普里塔案的各界視為“受害者”器具不設備專業,可惜我不知道誰是專業的,不在於檢察官或警察,他們黃拋出撲朔迷離的各種參數,以及確實如此共同在這個國家時,它被稱為責任,一定有扔在這裡對我們期望在未來不再受害,並立即撤銷或取消的文章誹謗利用現有機制。
這些文章“橡膠”的誹謗法扶輪:
- UU的資訊科技教育:第27條第(3)款,“任何人明知而誰擅自發布和/或傳送及/或開放的電子信息和/或電子文件含有侮辱和/或誹謗。”
- 在刑法典第310條法案中包含的第1和第2頁。 第311條第1款,ps.316,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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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 亞不能被刪除,以便地獄阿加.. 的emang只需要diliat從角度誰 Bener .. 應包括兩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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