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物:文章詆毀

2009年6月8日

這也是有趣的,當我讀可蘭經​​天寶和其他一些媒體報導,誹謗的文章基本上是時間刪除。 即使是最高司法事務副委員長,阿卜杜勒卡迪爾Mappong價格預訂刑事司法法第310條(刑法)關於誹謗實際上已正確刪除,因為它不是為今天使用(相關www.depkominfo.go.id ,6 / 6 / 2009)。

我們知道章誹謗的罪名在13世紀(人封建主義)開始保持貴族的榮譽,現在好了本章是用來維持誰覺得詆毀他的好名字某些人的榮譽,不幸的是,誹謗的定義,到現在為止還不清楚標準和限制,在與秩序的需要和誹謗的投訴誰覺得自己的好名字的要求進行解釋誹謗,嚴重!

然後就是一些評估誹謗文章的​​人的橡膠條,如果我說這是一個橡膠條和第“愚蠢”,因為任何人誰試圖使用一名自稱是“受害者”的誹謗和設備元素的人,要么,似乎愚蠢的紙上時使用這種橡膠的文章,即使他們在實踐中是非常聰明和智慧,但文章是“怪物”那是什麼讓他們看起來跛。

接下來的問題,如果我們刪除誹謗章,它將使這是一個非常自由的國家如美國? 而且會導致誹謗增加這個國家多少? 顯然不是,也有在已廢除了誹謗文章,原國家“殖民地”東帝汶,我們只是不穿誹謗文章中的法律以及在非洲的貧窮國家,如加納世界上許多國家,烏克蘭和斯里蘭卡。 我們的國家是不喜歡美國人並沒有像以及貧窮的國家,我們國家是一個民主國家應該尊重公民的言論自由。

在喧囂的印尼民主進程已成為世界上第三大的民主國家的喧囂之中仍然只能保存或滑“怪物”在法律準備沉默一些誹謗性的信息被認為是好的,特別是當寫作或認為是嚴厲的批評來自公眾。 誰已經成為受害者的誹謗文章有幾個人是一個正在討論的是對 Prita Mulyasari情況下只是發洩對他的經驗,通過電子郵件在一所醫院,然後與刑事處罰的威脅獎勵。

有些事情是滑稽可笑的我,以及,為什麼刑法,我們今天使用的仍採用了荷蘭東印度之間的管理和禮儀等誹謗文章遺物。 當然誹謗文章中插入的立法當時,勸他們侵略者和不幸的文章獲得通過後,印尼的獨立,甚至誹謗的文章更活著,在沉默民意或意見作為一種工具使用的機構,雇主和個人在改革時代的個人,他說這一點。

有時,當考慮這篇文章誹謗,我也不太清楚,如果印尼是一個民主國家,少數是多麼民主,如果直言不諱的直接監禁,這是熱烈的“受害者”認為各組 Prita Mulyasari案件處罰儀器不profesioanal,可惜我不知道是誰不專業檢察官或警察,他們黃投擲的論據混淆品種,所以沒有心思在這個國家的普通當它的責任要求必須被拋出在這裡和那裡,我們期待未來不再受害,並立即吊銷或取消利用現有機​​制的誹謗文章。

這些文章“橡皮”的誹謗在RI法:

  • UU ITE:第27條第(3)款,“每個人故意和沒有權利分配和/或傳輸和/或進行電子信息和/或有一種蔑視和/或誹謗罪名電子文件的訪問。”
  • 在刑法法條 310條第1和2,PS中。 311條第1款,ps.316,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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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1)

  1. titiw 說:

    啦... 它不能被刪除,以便地獄寫 .. 報價必須 diliat只是從一個角度來看 ..誰 bener 必須包括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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